学术活动
“如何对待生殖系细胞基因组经过编辑人员”线上研讨会
综 述

2022年-03月-18日

  2022年3月13日,由华中科技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以及厦门大学医学院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如何对待生殖系细胞基因组经过编辑人员”研讨会通过线上成功举办,约138名代表参会。此次会议的特色是,四位报告人报和三位评论人的发言非常精彩,内容充实,提供了新的科学知识,展示了有说服力的哲学论证;报告和评论后报告人、评论人与听众的互动非常活跃,从而推动了在这一问题的进一步的讨论。不少人反映,这次线上研讨会是他们参加过的最有收获的一次学术会议。

  制订经CRISPR编辑人员政策中的伦理问题

  第一位报告人是华中科技大学哲学学院教授、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雷瑞鹏。她题为“制订经CRISPR编辑人员政策中的伦理问题”的发言中首先指出讨论“制订经CRISPR编辑人员政策中伦理问题”的重要意义是在于:为妥善对待经CRISPR编辑人员是顺利开展可遗传基因组编辑不可少的前提;帮助各国制订经CRISPR编辑人员政策时建立必要的伦理基础;也是帮助解决我们面临的具体问题。接着她指出,在制订经CRISPR编辑人员政策中有三个基本伦理问题:第一,属于现在世代的我们对于未来世代有无道德义务?生殖系基因组编辑不同于体细胞基因组编辑以及其他各种疗法在于:这种干预对基因组的影响会永远地传递下去,直到永远。如果我们对未来世代没有义务,那么我们就没有必要讨论这个问题,因为这些经CRISPR编辑过的人与一般病人没有区别。第二,按目前基因编辑技术状况,生殖系基因组编辑对经CRISPR编辑的人风险-受益比是否有利?她指出,利用目前的基因编辑技术,充满着不确定性,可能发生的问题还比较多,包括脱靶、中靶以后细胞修复过程中发生的差错以及在新生儿中产生镶嵌现象。风险-受益比不很有利,这对孩子的伤害可能超过受益,对此相关的科研人员和决策机构负有相应的道德义务来防范这些伤害以及在这些伤害发生后合适加以处理。第三,经过CRISPR编辑的人员将构成人类中一个新的群体。这一新的群体是不成熟基因编辑的受害者,他们基因组所受的损害可能遗传给未来世代,他们没有能力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他们是脆弱群体。他们有可能会有其他病人没有的特殊医疗需要和生活需要,包括治疗基因编辑产生的遗传性疾病、对全基因组的检查、隐私的保护、过正常的生活等。因此,他们有权受到特殊的保护。最后,雷教授还列举了若干具体的伦理问题。

  基因编辑儿童的最佳利益

  厦门大学医学院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马永慧副教授在题为“基因编辑儿童的最佳利益”的报告中指出由于基因编辑技术的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基因编辑婴儿,既是儿童,又是潜在的患者,具有双重脆弱性,因此必须讨论基因编辑婴儿的最佳利益。保护儿童最佳利益有家庭和社会两条途经,其趋势是人们逐渐认为国家才是真正的未成年人监护的职责主体。她认为,讨论基因编辑儿童的最佳利益,不是在通常的情境下,而是基于儿童本身的特殊性,以及因为基因编辑可能带来脆弱性的特殊问题。判断基因编辑儿童最佳利益可以有精神状态理论、欲望满足理论和客观标准理论,但她认为应该是基于有益、尊重、公正的基本生命伦理学原则的主客观相融合的理论。而在如何保护儿童最佳利益问题上,她主张应该基于权利的框架,包括政府制订合适的政策、社会的积极参与、媒体尊重儿童人权和隐私的责任、父母或监护人的责任,以及医学科学进步逐渐为“基因编辑婴儿”在大众视野中祛魅。

  人体可遗传核基因编辑的技术风险。

  在基因组专家直接指导下华中科技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博士生廖铂华的发言题目为“人体可遗传核基因编辑的技术风险”。他的报告的主要内容有:可遗传基因编辑的对象可以是细胞核基因组(Nuclear DNA),分别来自精子(父系)和卵子(母系);也可以是线粒体基因组 (Mitochondrial DNA)细胞质遗传,主要来自卵子(母系);国际基因编辑专家认为,根据目前技术状况,人体可遗传核基因编辑的技术风险还是比较大的,这包括:脱靶效应(off-target),例如通过全基因测序(WGS)在1号染色体上发现1处非预期突变,这远离任何已知基因或影响基因表达的区域;嵌合体效应( genetic mosaic),例如脐带血、脐带、胎盘组织CCR5基因和脱靶效用多种测序数据提示并不是所有样本都显示一致的基因组序列;有效性存疑,例如有一个婴儿是CCR5突变纯合体,即两条染色体上的CCR5基因都被编辑;另一个婴儿为CCR5突变杂合体(heterozygous),即只有一条染色体上的CCR5基因被编辑;全基因组测序的局限性导致数据可能不完整,即使到2022年基因组上仍然有序列无法被精确检测。而待编辑特定基因也存在诸多风险,并在有效性、必要性、副作用等方面存在争议。例如即使CCR5Δ32纯合,2017年也有感染案例报告;CXCR4蛋白也是HIV感染细胞的辅助受体;而CCR5Δ32具有多效性(Genic Pleiotropy),如被剔除,可加剧西尼罗河病毒( WNV )感染致命症状,在流感患者中增加4倍死亡率,该基因增加对乙肝病毒(HBV)50%的抵抗力,对肺炎链球菌引起的社区获得性肺炎和严重新冠感染(COVID-19)具有保护作用,降低儿童弓形虫病 (Toxoplasma gondii) 感染后的炎症,还可调节神经退行性痴呆,促进中风、创伤性脑损伤后恢复。因此需要(1)开发更加精准和更高覆盖度的全基因组测序技术,构建更加完善的参考基因组,积累更加丰富的群体基因组数据;(2)提高递送系统的安全性、准确性,开发更加精确可靠的基因编辑工具酶;(3)改变编辑策略,编辑生殖细胞,再进行人工授精和辅助生殖,如精原干细胞(Spermatogonial stem cells)基因编辑产生编辑过的精子,多能干细胞(Pluripotent stem cells)基因编辑后诱导出卵子;(4)改变编辑策略,进行单体型细胞编辑(Haploid human stem cells);(5)不改变DNA序列,通过表观遗传基因编辑 ( CRISPRoff )改变基因表达。

  现在世代的我们对未来世代负有道德义务吗?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邱仁宗的发言题为“现在世代的我们对未来世代负有道德义务吗?”他首先讨论了现在世代与遥远的未来世代和过去世代之间代际关系与同代人之间关系的两个特点,即前者没有互惠性以及权力关系上的不对称。这种特点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规范性问题。接着他分别讨论了反对和支持我们对未来世代负有道德义务的论证,前者例如“不存在论证”、“无知论证”、“无索求论证”等,后者有“不伤害论证”、“未来世代也是权利持有者论证”,以及缺乏互惠性和存在不确定性不妨碍我们对未来世代的义务。最后他提出决定是否启动生殖系基因组编辑不是一个单由科学家、科学研究机构、科学共同体就可以决定的科学问题,而是一个需要中央政府和代表民意的人大和政协决定的社会政治问题。

  第一评论人为前世界卫生组织副总干事、上海市临床研究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终身教授胡庆澧。他指出,基因编辑可能导致其它基因突变,可能导致孩子的健康问题,对基因编辑的孩子今后如何管理,对基因编辑孩子未来世代福祉的关注,这样的担忧、思考和讨论非常有价值和意义。他认为,对孩子的定期检测、过度保护,是否会导致权力滥用,以及可能导致对孩子的监控,并进而使她们失去自由;对孩子一生的监测,是否会把孩子当作是实验的小白鼠而贬低她们作为人的尊严?孩子被特殊的保护,会否不能像普通的孩子那样被关爱、并因此而不能像普通孩子那样正常的成长?他建议:首先,对于经编辑的人员,被特殊地保护,差别地对待,特别关心,可能会造成伤害。例如可能被歧视、被污名化,从而造成严重的社会心理影响。除了保护他们的隐私外,不应该有过度的其他的保护。第二,他们应该像其他人一样成长,不应该被当作研究对象来对待。如果我们真的担心他们可能对后代基因构成的可能的坏结果,也应该等待她们长大,当有能力为自己作出决策时,告知他们曾经成为基因操纵的对象,由她们来决定她们是否需要额外的检测。我们所要做的就是,让他们能够自由地决定自己的未来,而不是再一次被操纵。第三,对于被基因编辑过的人员及其影响,我们更应该站在他们本身的权益来进行伦理考量:基因组干预后出生的人的福利和健康成长应优先于其他伦理考虑。

  第二评论人为西安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王玥。她指出,在被编辑的个体之上,不仅有个体的利益,还有特定群体的利益乃至整个人类在基因上有共同利益。个体在基因检测、治疗或者改造上的每个决定都不仅与个人相关,还与特定的群体乃至人类共同体的利益息息相关相关。因此,我们判断风险-受益比、被编辑个体的最佳利益以及对基因技术的法律规制时,也应当要考虑对于特定群体以及人类共同体、乃至未来世代的利益。同时,也应当处理好个人权益保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以及国际层面的科学数据共享问题。

  第三评论人为北京大学医学部院长聘任副教授陈海丹。她指出,处于现在世代的我们对未来世代负有道德义务,在履行道德义务时需要从基因组编辑过人员的最佳利益出发。核心的问题是,现在世代要履行哪些道德义务,以及如何很好地遵守不伤害、有利和公正原则。但是这些问题在实践层面上面临诸多挑战,因为这些问题本身就存在争论,我们还很难给出明确的答案。 “最佳利益”是个很复杂的问题,今天上午的会议是一个很好的起点,希望今后更多的人参与讨论,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分析论证。

  在报告和评论后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大家认为讨论“如何对待生殖系细胞基因组经过编辑人员”是非常必要的和重要的。涉事单位更不应该回避这个问题,回避问题不等于问题不存在。对于问题的正确态度是“面对问题,妥善解决”。讨论中发现人们对“脆弱群体”、“特殊保护”等伦理学概念还比较生疏。不同于一般群体,每一类脆弱群体有其特殊的医学和生活的需要。例如儿童是一类特殊群体,他们有特殊需要,要给予特殊保护,以满足他们的需要。对于经CRISPR编辑过的人员,他们既有得到成年前后治疗与编辑相关疾病、检查全基因组的需要,也有避免过度监控、侵犯隐私以及过正常人生活的需要,这些都包括在特殊保护范围之内,提供特殊保护与防止过度监控和侵犯隐私并不矛盾。有些参会者对会议的评价说“这是我参加过的最有收获的一次线上研讨会”;“今天是中国生命伦理学-科技伦理学发展过程值得记住的一天。这次严肃认真的讨论,不仅学者们参与了,也对公众开放了。”

  (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生命伦理学专业委员会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