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
2019年-10月-29日 |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和《中国科协关于全国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科协函学字〔2014〕36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本会分支机构的服务、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二、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三、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四、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的规范全称,如 “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X X专业委员会”。 五、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会统一管理,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委托其他组织运营,要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六、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按年度上报本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开展的活动等有关情况,接受本会年度检查。年度检查不合格者,应提出整改方案,并按方案整改。连续三年不合格者,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取消该分支机构。 七、本办法于2014年3月28日经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七届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