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章程

2019年-10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The Chinese Society for Dialectics of Nature/Philosophy of Nature,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CSDN/PNST。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与自然辩证法相关工作的人员、社会团体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CAST)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促进自然辩证法的学习、研究和应用;从交叉学科的特点出发,加强自然科学工作者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联结,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为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做出贡献。
本会坚持为党和国家服务,走改革开放之路;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是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组织或参与相关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法规研究,参与对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的决策论证与咨询工作,为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  宣传和普及自然辩证法知识,促进自然辩证法学科发展,提高自然辩证法课程的教学质量,推动自然科学与哲学社会科学的联结,开展与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管理科学等相关学科及新兴交叉前沿领域的学术合作与交流;
(三)  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思维,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普及科学知识,提高民众科学素质,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优化学术环境;
(四)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学科交叉,组织开展自然辩证法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学术书刊,提供科技知识服务;
(五)  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哲学、技术哲学、科学技术与社会(STS)等学术团体的联系与合作;
(六)  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努力办成会员之家,宣传党和国家路线政策方针,反映会员意见和呼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活动;
(七)  发现和举荐自然辩证法研究、教学与普及人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在自然辩证法研究、教学与普及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热心于自然辩证法事业并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和取得一定成果者,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五)  具有一定自然辩证法研究力量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申请与审批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全国统一编号的会员证。
第十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三)  经常保持与本会的联系,若单位或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通知本会;
(四)  按本会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重点任务;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机构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订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一)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中第(一)(三)(四)(五)(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二)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至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  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  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二十六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节 学会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 在本学科和相关专业领域内有较高造诣或有较大影响;
(三) 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由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须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方可任职。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
第三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 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审议。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应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予以聘任,并按要求到中国科协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 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政府资助;
(三) 捐赠;
(四) 业务主管单位拨款;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章程和相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财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经同意,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由于分立、合并、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年10月27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