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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仁宗研究员和曹南燕教授关于首次世界科研诚信大会的综述及相关建议

2019年-03月-22日

  随着当代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及其对社会重要性认识的增强,科学技术自身的不确定性和商业化趋势、社会对科研共同体的关注和期望(随之而来的压力)的提高,使世界各国的科学研究共同体在自律和如何获得社会的信任和支持方面都面临严峻挑战。为了应对这些挑战,维护科研诚信,促进“负责任的研究”,欧洲科学基金会(ESF)和美国卫生及公共服务部下属的科研诚信办公室(ORI)共同发起并组织了世界科研诚信大会,以便开展全球层面的信息交流与对话,商讨行动议程。

  本次大会于2007年9月17日~19日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召开。大会由作为欧盟轮值主席国的葡萄牙的科学技术及高等教育部主办,由欧洲科学基金会和美国研究诚信办公室共同组织。大会还得到国际科学协会理事会(ICSU)、全球科学论坛(Global Science Forum)、全欧科学院(ALLEA)、欧洲出版道德委员会(COPE)、欧洲分子生物学组织(EMBO)、欧洲药物临床试验论坛、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英国研究诚信办公室(UKRIO)、美国科学基金会、英国医学研究理事会、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协会等机构的支持。

  与会者多数来自欧美国家,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来自亚洲、非洲、大洋洲和南美洲。52个国家的300多名与会者有的来自西欧、北美发达国家,也有的来自俄罗斯和东欧各国,还有的来自中国、印度、委内瑞拉等发展中国家。他们有的是科研人员、科研管理人员、科研资助者,也有的是学术刊物编辑、专业学会代表或政策制定者等。

  会议在葡萄牙著名的文化中心古尔本金基金会所在地举行。四天的会议热烈而又紧张,议题涉及:影响科研诚信的因素;科学研究的行为规范和指南;各国关于举报和查处研究中不端行为的现行政策和新动向;科研机构和专业学会面临的挑战,包括加强科研诚信教育、适应科学研究的全球化与国际合作、促进公众对科学研究的理解和信任;出版中的研究诚信,包括出版者和期刊的作用、资助者和研究机构的作用等;科学文化与负责任研究行为的教育;促进研究诚信的公共政策与策略。

  大会讨论中有两个概念值得注意,即科学研究和科研诚信。大会认为,科学研究涉及包括自然科学、数学、生命和医学科学以及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各领域的知识。科研诚信可以涉及四个不同层面的问题:(1)研究中的不端行为(捏造、篡改和剽窃)(FFP)和有问题的研究行为(QRP);(2)违反有关生命伦理的科研规章制度和行为指南;(3)科研中的利益(包括经济、政治、军事等)冲突;(4)科研机构的使命、责任和作用。这次大会在这四个不同层面交流了各国的经验,分别提出了一些可操作的设想和建议。下面简要介绍一些重点发言。这些设想和建议也许对我国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有所启示。

  一、科研不端行为发生情况及其危害

  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ORI)顾问斯丹尼克(Nicholas Steneck)在题为“我们知道什么?科研诚信研究20年”的发言中回答了两个问题。

  1.科研不端行为是罕见的吗?许多学校领导说,科研中的弄虚作假、不端行为及违反科研诚信是“罕见的”。有人说,联邦资助研究在最近200年经确认的不端行为案例才200起,发生率才0.01%。他们还说,即使在这罕见场合,科学家篡改数据时也不是有意提供信息。他指出,什么是“罕见”?按照欧盟标准,罕见疾病是0.05%的发生率;按照美国标准,罕见疾病是0.07%的发生率。那么科研中百分之多少算罕见呢?20年前我们没有经验信息检验这些假定。现在我们有了解决办法:对科研诚信做调查研究。

  推动科研诚信研究的动力是,(1)开始于1989年的同行评议大会,每4年举行一次,目的是在全世界改善生物医学同行评议和出版质量和可信性,结果对出版物的经验研究增加了。(2)于1999年开始筹划的科研诚信研究项目。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和国立健康研究院2001年首次为该项目提供资助,现在共资助46项研究方案,资金达$15 663 194美元。

  一般学者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兴趣集中于捏造、篡改和剽窃(FFP)。例如2000年J. M. Ranstam对442位生物统计学家进行调查,37%给予了回答,51%知道医学研究中的弄虚作假,26%卷入了FF,31%直接参与有不端行为的研究计划。估计发生率为0.69%—0.80%(Control Clinical Trials,21, 5:415-27)。

  2001年Geggie调查305位新任职的主治医师,64%有回答,55.7%看到不端行为,5.7%过去犯有不端行为,18%未来也会犯,17%受过研究伦理培训(J Med Ethics27, 5:344-6)。

  2005年Gardner向药物临床试验论文的作者进行调查,64%做了回答,1%报告发表的论文对研究的介绍有错误,5%说在最近10年他们参与的一项研究中有捏造数据行为,17%个人知道在最近10年有一项研究中有捏造数据行为(Contemp Clin Trials26, 2:244-51)。

  2007年Pryor对1645位临床试验协调人进行调查,0.2%—0.5%说,剽窃和篡改数据“经常”发生;5.2%—4.0%说,剽窃和篡改“偶尔”发生;18%报告有过去1年中不端行为的第一手资料(J Med Ethics33, 6:365-9)。

  这些研究表明,不端行为发生频率为0.1-1.0%,这意味着在美国每年150—1,500例,欧洲每年100-1 000例,日本每年60—600例;然而,报告的案例美国每年20例,欧洲每年10例。斯丹尼克认为,证据并不支持不端行为是“罕见的”观点,大多数科研不端行为没有被发现、报告和调查。

  2.不端行为是惟一严重的问题吗?斯丹尼克认为,除FFP外,QRP(有问题的研究行为)也是严重的问题。1992年美国科学院的报告中区分了FFP与QRP,后者是违反科研传统价值的行为,危害科研过程。QRP并不直接损害科研过程的诚信,但它们能影响科学结论、浪费时间和资源、削弱对年轻科学家的教育并销蚀人们对科研诚信的信心。

  那么我们对QRP知道些什么?QRP危害的不止是科研过程本身,而且可能有破坏性后果,如利益冲突未报告、文献综述不当、设计或评审很差;至少它们造成浪费,如实验室工作没有仔细检查、编辑和资助者无视评审人的意见。

  研究者关注的QRP领域有:在研究计划方面,有偏差的设计、选择的方法和对照有利于得出结果、未能揭示利益冲突、未能向审查委员会提供诚实的信息;在研究实施方面,记录数据的程序不当、未能很好的监督、未能遵守研究方案、特别是不能遵守保护人类受试者的规定;在研究结果解释方面,统计方法不适当、数据和对照选择不当、结论得不到辩护或得不到支持;在研究发表方面,荣誉和虚假署名、误导的或不确切的注释和摘要、扣压关键信息;在研究评审方面,未能保密、匆匆审阅、对特定的同行或领域有偏见等等。

  他们的发现是:FFP发生率为0.1%-1%;QRP发生率为10%-50%;符合科研诚信高标准的研究为0.1%-1%。

  二、处理不端行为的政策、程序和做法 美国ORI的Chris B. Pascal在题为“处理科研不端行为案例”的发言中指出,ORI的司法权力基于法规和条例,一般限于处理公共卫生署(PHS)资助的科研不端行为。科研诚信办公室偶尔也通过人类和健康服务部的权威处理并非PHS资助的科研不端行为。 大多数不端行为案例由研究单位报告给ORI。来自某实验室或系的一位科学家的举报应该交给研究机构,一般是由负责科研诚信的官员处理。他们先进行初查(inquiry,初步调查),如果初查发现该不端行为有充分证据,研究机构应进行正式调查(full investigation),寻找证据,详细检查研究数据,并得出是否发生不端行为的结论。 研究机构完成正式调查后,准备一份详尽的书面报告向ORI报告,说明是否发生了不端行为,如果是,应对被告采取何种行政措施。ORI收到调查报告后,一般要对报告进行全面的审查。这可能包括对数据、图表和相关证据的分析,判定摘要、已发表的杂志论文或其他发言是否有捏造、篡改或其他错误之处。如果需要纠正或撤回,ORI会与相应杂志联系,提供有关不端行为的信息,使得文献能够得到纠正。许多年来,ORI已经在从文献撤销错误或篡改的信息方面与杂志社建立了良好的关系。 当ORI认为研究机构确实存在不端行为,一般要对被告采取行政措施。对于严重的不端行为,一般措施是禁止他接受公共资助3年,撤回弄虚作假的论文。研究机构有权对犯有不端行为的个人采取行动,可解雇他,对他加以限制,不让他申请资助,要求撤回杂志论文。 当ORI认定有不端行为时,它会将结果公开发布在网站、通讯和Federal Register上,并直接告知有关研究机构。如果需要对被告施加限制,例如3年,ORI会要求相关研究单位和资助机构(通常是NIH),实施这些限制。ORI也给被告提供机会通过人类和健康服务部的上诉委员会为自己辩护,上诉委员会可提供听证会,就证人和证据进行听证。 如果没有认定不端行为,ORI会将有关被告的信息永远保密。这样做是根据公平和合法(联邦隐私法)的理由,确保科学共同体对处理不端行为过程的信心。 Chris B. Pascal结论是,处理不端行为案例要求有专业和献身的工作人员,健全的条例和法律框架,以及追查错误行为的承诺。研究机构制订政策和程序确保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公平机会保护他们的利益,这也很重要。 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总督察员Christine C. Boesz在题为“调查和国际协作的法律方面”的发言中指出,在负责任的研究行为中谁有责任,他们对谁负责,为什么负责,不能满足期望的后果是什么,这些问题都有其法律方面。对不端行为首先是预防和教育。在其中要说明对科学家的期望,不能满足期望的后果;然后是发现和解决,要遵循公平的程序(发现事实),尊重保密,以及所施加的惩罚要平衡。 对不端行为的指控必须符合定义。剽窃是擅自利用他人想法、方法、结果和文字而不给予荣誉。篡改数据是操纵资料、设备或过程,或改变或省略数据或结果。捏造数据是制造数据或结果,将其记录或报告出来。处理不端行为是与研究的进行和报告有关,不涉及资金乱用、违犯安全措施、歧视、骚扰、署名权争论等,也不涉及对人类和动物受试者的不合伦理的对待。 对指控做出回应的诸阶段: 指控:决定成立调查组(政府机构或研究单位),对所有知情者和被告保密非常重要,与公平程序要保持一致,与相关法律要保持一致(隐私法等)。 初查:评估该指控是否有实质内容从而必须调查。 调查:开展对事实的调查并记录下来,对记录进行评估。对记录的评估可导致发现科研不端行为,决定是否辞退或采取其他行动(如刑事处理)。根据共同体标准,评估可确定是否严重偏离专业规范,有意还是无意,证据的倾向性如何并权衡各种可能性。 判决标准:集中于不端行为的严重性,意向程度如何(有意、无意),发生的模式(一个人还是集体),对研究记录、受试者、其他研究人员、研究单位或公众福利的影响。可采取的行动范围包括纠正研究记录,申斥信,吊销或中止目前资助,禁止一切联邦资助直至5年。 上诉:重新考虑判决。上诉的决定与初查、调查和判决相分开,上诉要按规则办,有时限标准(要求上诉、作出最后决定)和可允许的理由(事实有误)。全欧科学院的Pieter J. D. Drenth在“目前政策和做法的优缺点”的发言中报告了他们对欧洲53家国立科学和人文学院所做的调查。调查的问题包括:不端行为的发生情况,负责任的研究行为的共同价值,不端行为的类型,国家的行为准则、规则和程序,各国科学院和全欧科学院可能的作用,以及国际合作研究。

  调查结果显示,大家认为负责任研究行为的共同价值是:正直和仔细认真(真实传达信息);可靠(精确进行研究和报告结果);客观(基于事实、透明和可证实性);不偏不倚和独立。另外还有:高效(适当使用资源、避免浪费);目标合理。

  关于不端行为发生率,没有过硬的数据,只有间接证据,大多数研究人员印象是在增加。原因是产生和发表论文的压力越来越大,商业化,申请资助的竞争愈演愈烈,科学的威望和自尊在丧失,发现不端行为的同行评议制度不健全。

  不端行为的定义和范围:中心是大三项:捏造、篡改和剽窃(FFP);不应忽视其他形式:如数据储存和处理不善,违反知情同意、动物研究和隐私保护规定,与发表有关的问题(署名不当、一篇论文分成多篇发表);QRP(有问题的研究实践):需要特别注意,危险又难以发现。

  建议对大三项(FFP)制订行为准则,制订机构的最佳实践守则。

  仍在争议的问题有:太强调个人,而不是整个科学制度;可接受的行为与不可接受的行为之间的分界并不总是清楚的,例如数据的选择性使用;科学道德与专业伦理学、雇主利益和国家安全可能有冲突;对决定研究人员行为的心理学缺乏研究。

  在国家层次是否存在行为准则?在大多数西欧国家有;在大多数中东欧国家没有;有些正在制订。调查中普遍认为应该有行为法典。3/4的人认为应该有欧洲层次和国际层次的行为法典;1/4认为应该有国家层次的行为准则即可,因为文化和法律差异太大。

  对不端行为案件的处理,大多数国家由机构或大学伦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少数案件则由例如科学院伦理委员会或独立的国家机构处理。递交法院处理的案件很少。所有人都同意应有:正当而公平的程序、处理要及时、处罚要适当、要有界定清楚和明确公布的处理规则。不端行为的案件应该保密还是公之于众?大多数认为应该公之于众;但往往要根据案件情况而定;很少数人主张保密,除非被媒体发现就公布。

  大多数认为正面预防、教育、强调科学责任比负面的(威胁、惩罚、科学法庭)更有效。

  三、杂志和编辑在促进科研诚信和防止不端行为中的作用

  英国《自然》杂志主编Philip Campbell在题为“科研中的不端行为:谁负责?负什么责?”的发言中指出,Jan HendrilSchön和黄禹锡的案例突出说明了作者、杂志编辑、杂志审稿人、科研单位领导、资助机构和媒体的责任。科学作假之所以能得逞,是因为缺乏同行的检查和不能坚持保存透明的记录。大多数的篡改或捏造不能为杂志发现;作假的动机也很少披露。

  出版伦理委员会副主席、《柳叶刀》杂志高级执行主编Sabine Kleinert发言题目为:《好的出版标准如何能够影响研究诚信?》。她首先提及最近几年臭名昭著的四位有不端行为的科学家:韩国的黄禹锡(2005)、美国的Hendrik Schön(2002)、加拿大的Eric T Poehlman(2005)和挪威的Jon Sudbø(2006)。她指出,研究诚信和出版的声誉十分重要。科学和医学杂志维护公共记录,新的研究是建立在已发表的研究基础上的,医学杂志还要维护病人利益,发表行为不端的医学论文可能伤害病人,误导病人。因此不端行为会引起公共卫生问题。研究诚信还涉及公众对研究的信任。MEDLINE在2005年撤回了67篇论文,2006年撤回了97篇论文。更糟的是,即使已经撤回,许多仍然被引用,或被包括在综述之中。杂志和编者在发现不端行为、对不端行为做出反应、预防不端行为以及促进诚信方面起什么作用呢?现在研究诚信究竟发生了什么问题?是有发表的压力吗?杂志和编辑们能做些什么来防止发表有问题的论文?编辑们是否应该有更为严格和更不能信任作者的规则?这是否管用?

  她指出,不端行为的定义有:捏造数据或案例,有意歪曲数据(篡改),剽窃。这三项是最严重的。依次下来有:没有经过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不承认有缺失的数据,忽视数据的偏差,礼物署名,重复发表,未能充分的搜索文献等。1997年成立的出版伦理委员会是编辑自己的组织,每年开4次会,匿名讨论被怀疑有不端行为的案例,并就如何处理这些案例向编辑们提供建议,制订良好出版实践准则,举行年会和发表报告。从2001年起,选举了主席、副主席和司库,以及12人组成的理事会。2005年制订编辑行为准则(Code of Conduct for Editors),要求编辑们认真对待自己作为研究记录维护者的作用;制订良好编辑行为的最低程度标准;出版伦理委员会成员必须遵守这些标准。

  1997- 2006年出版伦理委员会讨论了285个案例。在这285个案例中有172个(60%)是发表前的,95个(33%)是发表后的。编辑们的常见困难是:处理有不端行为的稿件很费时,作者方面不回答问题,作者所在单位的领导也不回答问题,单位所做的调查很不充分,没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对原始数据的分析和处理有困难。还有,如果不是不端行为怎么办?

  四、影响科研诚信的环境因素 健康伙伴研究基金会的Brian C. Martinson等人报告了题为“科研诚信与科学的社会和心理环境”的调查结果。2002年他们向接受NIH资助的美国科学家(生物医学和行为科学家)进行邮寄调查。调查有两类样本:年轻科学家1 479人,43%给予回答;中年科学家1 768人,52%给予了回答。问卷要他们自己报告过去3年内发生的不端行为和有问题的研究行为。 他们发现,调查结果与科学社会和心理环境对行为的影响是一致的。对科学评审过程感到不公正,与年轻和中年科学家自己报告有不端行为呈相关性。对资源分配感到不公平与科学家自己报告有不端行为呈相关性,但仅限于年轻科学家。他们发现的政策含义是:对不端行为的应对政策应超越机构(大学)能够做到的范围;

  研究机构、杂志和国家管理部门应确保它们有关奖励、资助、出版、晋升的决定和过程以及责任尽可能透明和公平; 也许要求重新评估长期持有的有关同行评议和科学监督制度的观点; 要求重新建构这些制度以反映科学的现实。 要考虑科学中的竞争是否是件好事?五、中国的科研诚信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和应用伦理研究中心邱仁宗研究员在题为“中国大陆的科研诚信问题”的发言中指出,科研诚信成为问题可能是社会结构和科研制度改革和转型的一种副产品。在20世纪90年代不端行为的案例开始暴露,现在已经成为学术界的瘟疫。代表性的不端行为案例有:清华大学医学院院长助理,四川大学生物医学教授,同济大学生命科学技术学院院长等。最为臭名昭著的案例则为上海交通大学微电子学院院长的汉芯案件,汉芯案件从2002年开始使国家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国家教育部以及上海相关部门相信他买来的MOTO芯片是他自己创造发明,使专家评审会通过了鉴定,骗取了近亿元的资金和13项专利,捞取了一系列荣誉称号。2006年1月17日,经举报人揭发,2006年5月上海交通大学宣布弄虚作假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解除其院长和教授职务和职称。国家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教育部分别追回资助,收回荣誉称号。 政府对这类严重不端行为的回应是更严格的条例和措施。2006年11月7日科技部发布《不端行为处理条例》,《条例》中给不端行为下了定义,成立科研诚信办公室调查处理严重不端行为案例,制订了不端行为处理程序和对不端行为的惩罚办法。科技部联合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学院和中国科协成立处理不端行为的协调机构。科技部还成立了科研诚信专家咨询委员会。中国科学院制订了相应的处理不端行为办法,中国科协也制订了“科学家行为准则”。 然而,目前的做法给人的感觉是“雷声大,雨点小”。对汉芯案例的处理为科研弄虚作假提供了一个标杆性案例,使弄虚作假更为肆无忌惮,因为弄虚作假的代价太低了。汉芯丑闻不是一出独角戏。如果不对相关人员(共同作假者、共谋者、给予高评价的专家、相关政府官员等)进行彻底调查,就不可能根除学术腐败。再者,对整个案件的调查处理不透明,至今没有公布对他进行财务审计的情况;没有透露CJ如何分配他获得的资助以及最后去向的信息、现在他将余下的资助退回多少、他如何能获得40项申请和13项专利、为什么所有这些评审人和批准人都一声不吭?据说,汉芯公司现已改为新奥公司,他任公司董事,每天开着宝马车上班。目前这种处理结果,能令中国的纳税人放心吗?邱仁宗在报告中列举了影响科研诚信有诸多因素并提出许多建议和设想。 过度的竞争压力。大量资金投入高科技研究、国家的荣誉、研究单位及科学家之间的竞争以及对成就的引诱,对科学家构成经常的压力。要求与能力之间的鸿沟可能促使急功近利,而急功近利使医学科学家全然不顾原则和诚信。研究资金分配方式。很多情况下,与负责审批资金的官员有良好关系和能够给予评审委员会“礼物”的申请人容易获得研究资助。他们并不是这方面专家,其行为像个“科研包工头”。中国投入科技的资金2006年达89.5亿美元。但科学家共同体更关注这些巨额资金如何公正分配。他们要求这些基金的分配更为透明,建立申请人和评审人的数据库。

  评价。现存的评价制度是强调论文的数量而不是质量。资深科学家要求改革科研成果定量评估制度,这种制度导致急功近利和阻碍科研的发展。统计数字表明,中国论文发表数量占世界第5位,在被引用的指数仅占120位。这是重数量不重质量的后果。由于对同行评议不那么重视,有时评审会变成橡皮图章。不合适的评价制度往往被弄虚作假者利用。 发表和出版。科研论文的发表要求同行评议。但与作者有良好关系的编辑或者接受作者好处的编辑可能会绕过这个要求。目前,对编辑的不端行为没有严肃处理,也没有行为准则。论文发表以后也不鼓励批判性的评论。 奖励。目前的奖励制度对科学家构成一个不正当的压力,使他们容易犯弄虚作假和剽窃等问题。例如,一些大学奖5万元给发表在《自然》或《科学》上的文章的作者,不合理要求博士研究生在就学期间在国内外杂志发表论文。 督察。在汉芯案例前,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建立有督察制度。在1999-2003年期间,他们收到445份举办,调查了40个案件。但是在大学、科学院和卫生部等单位,没有督察制度。外部督察非常必要,依靠科学家的自律是不够的。立法机构和公众的参与。迄今为止,人民代表和公众尚未参与遏制科研不端行为的工作。立法机构应该有权力和责任监督政府如何分配资源给科研部门以及它们如何被使用。应该建立委员会来听取科技部的汇报。应该建立相应机制让公众有机会参加科研经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督机制,以及对严重不端行为案件的调查。媒体应该在增强科研诚信和遏制不端行为中发挥作用。 治理腐败的环境。科研不端行为滋生于腐败环境之中。一些科学家任命为所长、院长、校长,他们更有机会利用权力从事不端行为,而对他们手中掌握的权力从未有措施加以制衡。科研不端行为往往具有集体性质,形成一个利益集团,其中利益攸关者包括:课题负责人以及他周围的人、课题负责人所属研究所或大学的领导、与课题负责人有利益关系的公司、与课题负责人有利益关系的中央或地方政府官员。 治理不端行为的政治决心。由于对不端行为调查处理比较难,因此政府必须下定政治决心。但目前情况似乎是“言辞强硬,但行动迟疑”。政治家可能有顾虑:会不会因此将中国妖魔化,打击科学家的士气,调查处理的社会经济成本太大。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全球化,发展中国家的科研诚信问题将引起人们更多的关注。以发达国家为主的里斯本会议是第一次在全球范围讨论科研诚信的大会。这次大会提议第二次世界科研诚信大会能在发展中国家较多的亚洲举行,这对于已逐渐成为科学研究大国的中国是一种挑战,也是一种机遇。我们希望,我国的科学研究共同体、科研管理机构和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媒体和公众,能借这股东风,推动我国的科研诚信建设。

  为此,我们建议:由中国科协牵头在2008年举行一次促进科研诚信的全国会议,就科研诚信和不端行为的情况和问题、概念和定义、调查处理的规则和经验、教育和预防、完善各项科研制度、开展对科研诚信的研究,以及制订科研行为准则等诸方面进行交流。

  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生命伦理学专业委员会筹备委员会

  邱仁宗曹南燕

  2008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