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交流
第三届中法生命伦理学学术研讨会综述

2009年-02月-20日
 

第三届中法生命伦理学学术研讨会于2008年11月14日至16日在武汉华中科技大学举行(本通讯2008年第21期曾简要报道)。会议研讨的相关问题综述如下:

本次研讨会围绕着国家生命伦理委员会的角色和职能、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和动物实验的伦理管治、器官移植和器官捐献的伦理问题、生物材料数据库的伦理问题以及遗传检测的伦理问题等6个议题展开讨论。会议突出体现了生命伦理学跨学科和多学科交叉的特点。来自哲学、伦理学、法学、医学和生命科学等不同学科的中法学者不仅关注生物医学引发的伦理和法律问题,也探讨了实践和规范层面,尤其是伦理管治(ethical governance)问题。

一、 国家生命伦理委员会的角色和职能

随着生物医学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关注伦理委员会的设立及其功能问题。大会首先围绕国家生命伦理委员会的角色和职能的议题进行了探讨。

法国生物医学研究局科学顾问委员会主席暨法国国家卫生和生命科学伦理咨询委员会委员Sadek Beloucif教授认为,国家伦理委员会是一个专业性的组织,在这个组织中,成员以民主的方式讨论问题,交流经验。同时,Sadek Beloucif认为,委员会的主要功能应该是收集并反映公众的意见,研判并预测未来的问题。委员会应致力于促进科学与社会的融合,并在一定程度上为立法活动提供参考依据。另外,他还阐述了国家伦理委员会、地区伦理委员会和(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法国巴黎Cochin大学的Michel Detilleux教授就法国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历史变迁、机构设置、工作流程以及研究伦理委员会在欧洲的现状等各方面的具体情况向与会者进行了介绍,强调伦理审查委员会在指导临床研究中都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加强伦理审查委员会之间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生命伦理学专业委员会(筹)理事长邱仁宗教授介绍了中国卫生部伦理委员会的成立的原因、发展的历程、功能、组成及面临的一些问题。他认为,随着当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新的伦理问题不断涌现,必然要求成立国家的伦理委员会,国家级的伦理委员会应该为国家提供政策咨询,为省市级伦理委员会以及区或机构的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供指导、进行监督,以及进行能力建设。他最后还谈到国家伦理委员会存在的态度、能力和管治问题,以及在国家主席或国务院一级成立伦理委员会问题。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临床药理基地伦理审查委员会主席曾繁典教授指出中国实施“知情同意”面临着来自受试者医学知识不足、伦理审查人员时间精力不足、政策执行人员责任履行困难等多方面的挑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二、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伦理管治

近年来,随着生物医学研究的不断发展,相关的伦理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生命伦理学专业委员会(筹)副理事长翟晓梅教授,国际法律、伦理和科学协会秘书长Christian Byk,巴黎Necker医院的Michel Broyer教授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一主题进行了探讨。

翟晓梅教授向大家介绍了中国对医学研究进行伦理规范和法律调控的历程,以及现阶段存在的一些问题。她认为对医学进行伦理规范不仅有助于保护受试者的人身权利和福祉,而且也将对生物医学研究产生促进作用,对医学研究进行规范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她还主张,在充分考虑中国传统文化特点的基础上,普遍性的国际伦理准则同样也应适用于中国的医学和科研实践。Christian Byk主要向与会者介绍了法国生物医药研究中关于人类受试者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了对生物医药研究的定义、进行生物医药研究的法律条件、对进行生物医药研究中的各方关系的要求及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制裁等内容。这对于进一步规范中国的生物医药研究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Michel Broyer教授探讨了对儿童治疗研究方案进行严谨的医学审查的问题。Michel Broyer认为儿童的权益应当比科学和社会的利益更重要,虽然,在一定条件下儿童可以作为研究对象参与那些将使其同年龄人受益的研究,但是任何涉及儿童的临床试验都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和严谨的审查。

三、动物实验的伦理问题与管治

动物作为人类的朋友在推动人类科学发展方面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与会者也表达了对动物研究的伦理问题的关注。

法国国家农学研究院的Jacques Serviere博士做了“伦理关注与规则:3R(Reduction, Replacement, Refinement)原则在实验室中的应用”的报告。他指出,与动物研究相关的伦理规范中明确要求:进行动物实验的人必须接受训练且被赋予权力,实验的设计与构建必须遵照既定的标准。法国有关动物研究的伦理规范与实验者自身具有的责任感密切相关,因此提出了第四个“R”(Responsiblity)。他认为3R原则受到推崇并得以运用,是规范研究者行为的外在约束,研究者自身内在的道德约束